近日牡丹区住建局就牡丹区黄河路片区连发两则征收公告这两个地块都位于大学路9月6日至9月12日开始签订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牡丹区黄河路片区
(魏海二期2012-14号地块)
房屋征收决定书
为实施旧城区改建,现决定征收牡丹区黄河路片区(魏海二期2012-14号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依法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泰东路以南、大学路以北(含大学路)、花园路以东、天香路以西(最终以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12日。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2019年8月28日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牡丹区黄河路片区
(魏海二期2012-14号地块)
房屋征收通告
〔2019〕40号
为落实城市规划,实施牡丹区2012-14号地块旧城区改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牡丹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牡丹区黄河路片区(魏海二期2012-14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目的: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二、征收范围:泰东路以南、大学路以北(含大学路)、花园路以东、天香路以西(最终以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三、征收部门: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征收实施单位: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五、凡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自觉遵守征收规定,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生产、经营、加工等行为应立即停止,在《牡丹区黄河路片区(魏海二期2012-14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牡丹区黄河路片区(魏海二期2012-14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被征收人对《牡丹区黄河路片区(魏海二期2012-14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通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2019年8月28日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牡丹区黄河路片区
(魏海二期2018-9号地块一期)
房屋征收决定书
为实施旧城区改建,现决定征收牡丹区黄河路片区(魏海二期2018-9号地块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依法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规划太原路建设红线范围内、南至大学路、北至长城路(不含百花园);大学路建设红线范围内、东至花园路、西至菏泽医学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东墙(最终以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12日。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2019年8月28日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牡丹区黄河路片区
(魏海二期2018-9号地块一期)
房屋征收通告
〔2019〕41号为落实城市规划,实施牡丹区2018-9号地块一期旧城区改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牡丹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牡丹区黄河路片区(魏海二期2018-9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目的: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二、征收范围:规划太原路建设红线范围内、南至大学路、北至长城路(不含百花园);大学路建设红线范围内、东至花园路、西至菏泽医学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东墙(最终以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三、征收部门: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征收实施单位: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五、凡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自觉遵守征收规定,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生产、经营、加工等行为应立即停止,在《牡丹区黄河路片区(魏海二期2018-9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牡丹区黄河路片区(魏海二期2018-9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书》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被征收人对《牡丹区黄河路片区(魏海二期2018-9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通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2019年8月28日